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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管理人获准在港全面履职

点击数:601 发布时间:2020/6/18 0:00:00 发布者:大湾区创新产业联盟


  近日,笔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香港高等法院日前作出裁决,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年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为该管理人在香港全面履行管理人职权提供司法协助。

  这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首例认可对方的破产程序效力并提供司法协助,也是全国首例破产管理人获准代表母公司对香港子公司全面行使权利。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而此次深圳破产管理人获准在香港全面履职,为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提供了样本。

  据了解,年富公司系深圳一家知名供应链服务企业,曾经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香港设立多家子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和提供物流服务。2018年12月19日,深圳中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对年富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摇珠指定深圳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年富公司在香港所设的两家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公司和联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整个供应链业务的重要环节,只有对三者之间的资金流、货物流予以全面调查,才能掌握年富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

  然而,该两家香港子公司的董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无法实际履职,公司财产账目无人管理,香港银行账户中约有1250万元人民币款项被冻结。同时,两家子公司还有高达41亿元人民币对外贸易应收款项,也处于无人管理和催收的状态。由于深圳破产管理人无法直接跨境履职,破产程序推进困难,公司资产存在贬值风险。

  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管理人请求深圳中院协调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年富公司在深圳的破产清算程序并在香港承认其破产管理人地位,赋予其管理人职权。

  今年4月3日,深圳中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协助函,对年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办理情况和审理需求进行释明,并商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年富公司管理人地位;5月19日,年富公司管理人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在港履职的申请;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可深圳法院开展的年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履职签发了授权令。6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公布了判决全文和授权令。

  南方日报记者 杨溢子 通讯员 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