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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在珠江流域开展物种专项调查评估

点击数:389 发布时间:2022/3/2 0:00:00 发布者:大湾区创新产业联盟



  加强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对建设美丽湾区意义重大。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潘明提交提案,建议全面推进珠江流域自然生物资源生态恢复,提升流域生物多样性水平。

  对此,水利部答复表示,《珠江水量调度条例》草案已经形成,接下来将继续积极配合做好珠江保护立法相关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答复:“十四五”时期,将根据需要在珠江流域有关区域开展物种专项调查评估,探索构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评价体系。

  建议

  研究制定《珠江保护法》

  答复

  已形成《珠江水量调度条例》草案

  潘明在提案中表示,目前我国在推动生态环保方面力度较大,尤其是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为珠江流域自然生物的生存和恢复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基础,但自然资源作为重要的生态指标,其受重视程度有所欠缺。

  基于此,潘明建议,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应将自然生物资源生态恢复纳入生态治理、生态修复的重要工作范畴,并将工作计划纳入各地“十四五”规划。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答复中表示,已将珠江流域相关生态恢复工作纳入《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中,下一步将积极指导各省落实规划。

  除了在规划层面,潘明还建议,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珠江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相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保护责任,对流域内自然生物资源应保尽保,对流域涉水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此,水利部答复:加强珠江流域水资源配置调度,将有力促进自然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目前《珠江水量调度条例》草案已经形成,下一步将结合该条例立法情况,做好珠江保护立法相关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也在答复中表示,将积极配合珠江流域立法,并做好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建议

  建立珠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

  答复

  正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工作

  潘明在调研中发现,目前自然生物资源的整体性生态恢复未纳入各级生态修复工作中,不利于促进生物资源同步恢复。因此,他在提案中建议,建立珠江流域内生物链的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融合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多种生态恢复科技示范工程,并鼓励和资助自然生物资源生态恢复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地建设。

  在答复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表示,已组织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对珠江流域所涉及省份开展了专项资源调查和常规调查。同时,依托中国林科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保护修复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在珠江流域范围的六个省区建立10余个林草长期科研基地、30余个生态定位站及多个重点实验室等,对生态恢复技术进行研究和成果推广。“十四五”时期,还将继续根据需要在珠江流域有关区域开展物种专项调查评估,探索构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评价体系。

  潘明还发现,目前仍有不少地区仅采取休渔期、部分水域禁捕等有限的保护措施。针对这一问题,他建议积极推动建立相邻省份及省内珠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的长效机制。

  水利部答复表示,目前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记者 钱明雅